1. 特别提示
1.1 上海哈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哈克")同意遵循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操作规则提供基于互联网的相关服务(以下称"网络服务")。为获得网络服务,服务使用者(以下称"用户")应当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依照页面上的提示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用户在进行注册程序过程中点击「同意」按钮即表示用户完全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
1.2 用户必须使用由上海哈克提供或经认可的相关软件及程序登陆上海哈克服务器,并使用正版软件。
2. 服务内容
2.1 上海哈克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上海哈克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例如论坛(BBS)、聊天室、电子邮件、发表评论等。上海哈克保留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网络服务的权利,而且上海哈克对此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2 用户同意,上海哈克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除此之外与相关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如电脑、调制解调器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2.3 上海哈克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可能会对部分网络服务的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此情况,上海哈克会在相关页面上做明确的提示,如用户拒绝支付该等费用,则不能使用相关的网络服务。
3. 使用规则
3.1 用户于申请使用上海哈克网络服务时,必须向上海哈克提供真实且准确的个人资料(上海哈克可能在用户接受服务时,会要求用户出示这些资料的原始素材)。如个人资料有任何异动,用户有责任及时更新。对于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之用户,上海哈克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止或终止向虚假资料用户提供网络服务)。
3.2 用户注册成功之后,上海哈克将给予每位用户一个用户账号及相应的密码。该用户账号及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其用户账号所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3.3 用户在使用上海哈克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a)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b)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程序以及规定;
(c)不得利用上海哈克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造成互联网正常运转之不利影响的行为;
(d)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e)不得利用上海哈克网络服务系统传输任何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骚扰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f) 不得利用上海哈克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上海哈克的行为;
(g) 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号或账号出现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通告上海哈克。
3.4 用户同意接受上海哈克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的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4. 内容所有权
4.1 上海哈克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可能包括: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象、图表等。所有内容受版权、商标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
4.2 用户只有在获得上海哈克或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之后才能使用这些内容,不能擅自使用、复制传播、再造、或创造与内容有关的类似或派生产品。
5. 隐私保护
5.1 保护用户隐私是上海哈克的基本政策之一,上海哈克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资料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上海哈克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a)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b)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c)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d)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e) 为维护上海哈克的合法权益。
5.2 上海哈克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上海哈克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上海哈克可将用户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5.3 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上海哈克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性利用。
6. 免责声明
6.1 上海哈克不担保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络服务不会中断,对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都不作担保。
6.2 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上海哈克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使用上海哈克网络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上海哈克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7. 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7.1 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而需暂停网络服务,上海哈克将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7.2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上海哈克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
(a) 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
(b) 用户在游戏中使用任何形式的外挂或利用游戏的程序漏洞Bug获取不当得利;
(c) 用户不能擅自使用、复制传播、再造、或创造与内容有关的类似或派生产品。
(d) 用户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e) 用户在使用上海哈克网络服务时,影响上海哈克网络安全之虞。
7.3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上海哈克同时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随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网络服务的权利,对于所有服务的中断或终止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上海哈克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8. 违约赔偿
8.1 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上海哈克及其他用户的利益,如因用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造成上海哈克或任何其他第三人损失,用户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9. 修改协议
9.1 上海哈克公司有权不定时地修改和完善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上海哈克将会在相关的页面提示修改内容。
9.2 如果不同意上海哈克修改之服务条款,用户有权停止使用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同意并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
10. 法律管辖
10.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10.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哈克公司办公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通知和送达
11.1 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12. 其他规定
12.1 本协议构成之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12.2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2.3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应被忽略。
完成上海哈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用户都被视为完全同意《上海哈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用户协议》和以下《上海哈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线游戏管理规章》。
为了广大游戏用户的利益获得保护,并且在游戏中创建一个公平有序的良好游戏环境,请所有用户认真阅读以下条款,并恪守游戏规则,从而避免给各位用户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1、 当发现用户具有以下行为时:侵入、拦截、破坏、修改游戏程序以及宣扬、叫卖和使用各种非法外挂程序,经本公司游戏管理人员核实后将立即给予该用户账号永久停权处理。停权名单将于网站公布。
2、 用户在游戏中,对其他游戏用户进行任何具有诽谤、污辱、不雅、猥亵等言词攻击的行为,一经证实,我们将根据情节处以游戏账号停权3至10日。
3、 凡在游戏中用文字对话洗屏,包括辱骂、人身攻击、在向游戏管理员GM提问时重复发言等,本公司游戏管理人员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提示,如警告无效将从线上踢除该账号,如该账号反复违反本规定将视情节处以游戏帐号停权3至10日或永久停权。
4、 对于在与游戏管理员GM对话过程中对GM进行人身攻击、诽谤侮辱、或进行洗屏的行为将给予警告提示,情节恶劣屡教不改者将处以游戏帐号停权3至10日或永久停权。
5、 在游戏中给人物或宠物起非法名称(包括:涉及本公司名称、名誉,违反公共道德,污秽不雅,领袖名称,非法组织的字眼)的行为将被处以人物删除,并处停权3至10日的惩罚(利用同音字组合及制造非法名称亦在本处罚条例范围)。
6、 凡利用游戏漏洞BUG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主动使用者及被动使用者都将被处游戏账号永久停权。
7、 请用户在注册时填写真实的个人资料,以便日后如果遇到涉及用户帐号被盗、点数丢失等问题时,我们能及时查找对照,使用户能更好地享有我公司的技术服务。
8、 冒充本公司GM在游戏中进行言论、组织活动、诈骗等行为将对冒充者处以人物角色删除的惩罚,若已造成一定损失的视情节处3至10日游戏账号停权。
9、 使用者不得申请使用容易与本公司服务人员造成混淆的角色名称(如游戏管理员GM、游戏管理员GM001等等),此种行为将视情况处以人物角色删除并停权的惩罚。
10、禁止任何利用人民币私自在游戏中买卖虚拟物品(道具、宠物、虚拟货币、游戏人物ID等)的交易行为,一经发现和查实,上海哈克将对参与交易的所有游戏人物进行停权以至删除游戏人物的处罚,并冻结交易物品,送交公安部门进行相关处理。禁止在游戏中进行上述违规交易的广告宣传行为(包括通过各种信息的发送,及利用游戏中道具和宠物进行摆摊宣传的行为),一经发现和查实,将对违规游戏人物进行停权以至删除游戏人物的处罚,并冻结相关道具和宠物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参与上述违规交易的用户,如果因此造成自己游戏账号的任何损失,上海哈克概不负责。
以上条款针对在上海哈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发行的网络游戏中违反游戏规则的用户,如有需要我公司有权对该条款进行修改。上海哈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以上条款,完成上海哈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用户已经阅读且理解并完全同意遵守执行。
1、本协议意义
1.1 针对未成年人过度沉迷于网络游戏,并对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制定《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让未成年人无法依赖长时间的在线来获得游戏内
个人能力的增长,报偿值的增加,有效控制未成年人使用者的在线时间,改变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游戏习惯。根据目前国内多数网络游戏采用“经验
报偿模式”,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1.1 向未成年人普及健康游戏时间概念;
1.1.2 对不健康游戏时间内的游戏收益进行削减;
1.1.3 科学控制游戏的间隔时间,使未成年人获得充分的休息、学习时间;
1.1.4 使未成年人不再依赖于“长时间在线”来获取收益,促进他们养成健康的游戏习惯;
1.1.5 以信息提示、警示方式提醒未成年人健康使用游戏。
1.2 本协议是网络游戏运营商(以下简称为“运营商”)与用户为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及实名认证工作所订立的权利义务规范。
1.3 本协议条款如与运营商现行用户帐号注册相关条款内容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的目的
2.1 防止未成年人过度沉迷网络游戏,倡导健康游戏习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2 帮助家长及法定监护人了解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法定监护对象是否使用麦格网络游戏等情况。
2.3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必须充分考虑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他们合理安排学习、生活、锻炼身体和休闲娱乐时间,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文明上网。
2.4 坚持适度游戏原则,要通过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使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上网观念——“适度游戏益脑,沉迷游戏伤身”。
3、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
3.1 健康游戏标准
3.1.1 定义未成年人累计在线游戏时间3小时以内的为“健康”游戏时间。说明:根据青少年的身心发育状况、网络游戏的基本特点,以及对未成年人的调查分析,累计
3小时以内的在线游戏时间既无损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能使他们适当享受到游戏的乐趣。如下一盘围棋的时间一般也需2-3小时。
3.1.2 定义未成年人累计在线游戏3小时之后,再持续下去的2小时游戏时间为“疲劳”游戏时间。说明:未成年人的累计在线游戏时间超过3小时,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
定程度的身心疲劳,此时未成年人应当停止游戏,下线做充分的休息。因此,将未成年人累计在线游戏时间超过3小时的第4、5个小时定义为“疲劳”游戏时间。
3.1.3 定义未成年人累计在线游戏时间超过5小时的为“不健康”游戏时间。
3.2健康游戏习惯
3.2.1 要促进未成年人养成健康游戏习惯,使他们能够健康适度地享受游戏乐趣,活跃思维,健脑益智,必须在游戏收益上进行以下的限制和引导:由于网络游戏使用
者最为注重游戏中的收益,这也是导致未成年人长时间沉迷网络游戏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未成年人无法靠长时间在线获得收益,则会失去持续在线的乐趣。因
此,需要根据在线时间的不同对未成年人的收益进行限制,超过健康游戏时间后持续在线时间越长则收益越少,直至降为零。
3.2.2 为保障未成年人适度使用网络游戏并有足够的时间休息学习,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的间隔时间、收益进行限制和引导。
3.2.2.1 根据以上考虑,不同累计在线时间的游戏收益处理如下:累计在线时间 根据以上考虑,不同累计在线时间的游戏收益处理如下:
3.2.2.1.1 0-3小时内正常
3.2.2.1.2 超过3小时后,5小时内降为正常值的50%
3.2.2.1.3 5小时以上降为0
3.2.2.2 由于不同的游戏有不同范畴,游戏收益定义为:“游戏收益=游戏中与游戏角色成长升级相关的所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经验值、荣誉值、声望值、称号等)的提
升+获得的包括道具、装备、虚拟货币等在内的虚拟财产”。收益为50%,指游戏中与游戏角色成长升级相关的所有数据和获得的包括道具、装备、虚拟货币等在内
的虚拟财产均减半。收益为0,指无法获得游戏中与游戏角色成长升级相关的所有数据和包括道具、装备、虚拟货币等在内的虚拟财产。
3.2.3 由于未成年人上下线的行为比较复杂,会出现以下多种情况,因此限时与提示的实现方法如下:
3.2.3.1 未成年人上线后,其在线时间将累计计算,称为“累计在线时间”。
3.2.3.2 未成年人下线后,其不在线时间也将累计计算,称为“累计下线时间”。
3.2.3.3 未成年人累计在线时间3小时以内的,游戏收益正常。每累计在线时间满1小时时,应提醒一次:“您累计在线时间已满1小时。”至累计在线时间满3小时,应
提醒:“您累计在线时间已满3小时,请您下线休息,做适当身体活动。”
3.2.3.4 如果累计在线时间超过3小时进入第4-5个小时,在开始进入时应在画面显著位置做出警示:“您已经进入疲劳游戏时间,您的游戏收益将降为正常值的50%,为
了您的健康,请尽快下线休息,做适当身体活动,合理安排学习生活。”此后,应每30分钟警示一次。
3.2.3.5 如果累计在线时间超过5小时进入第6个小时,在开始进入时就应做出警示:“您已进入不健康游戏时间,为了您的健康,请您立即下线休息。如不下线,您的
身体将受到损害,您的收益已降为零,直到您的累计下线时间满5小时后,才能恢复正常”。此后,应每15分钟警示一次。
3.2.3.6 如果未成年人的累计下线时间已满5小时,则累计在线时间清零,如再上线则重新累计在线时间。
4、注册须知
4.1 用户需要按运营商提供的注册方式进行注册申请。
4.2 用户申请注册新帐号时必须填写实名身份信息。实名身份信息必须包括: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4.3 新用户首次注册实名身份信息为免费,用户的实名身份信息一经注册或者补充即不允许随意修改。
4.4 用户所填实名身份信息内容不全或在运营商无法识别,用户将收到运营商的提示信息。 4.5 用户必须填写真实身份证号码以及与其对应的真实姓名和生日信息,并
且该身份证对应的年龄已满18岁才不会被纳入防沉迷系统,不受其限制!
5、运营商认证原则
5.1 未满18周岁的用户将被判定为未成年人。
5.2 达到或者超过18周岁的用户将被初步判定为成年人。
5.3新用户注册的实名身份信息不符合实名认证要求的该用户将被判定为未成年人。
5.4 上述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5.4.1 被判定为未成年人的用户纳入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
5.4.2 初步判定为成年人的用户,其实名身份信息将由运营商提交公安部门进行验证。
5.4.3 当未成年人用户年龄自然成长达到18周岁时,系统自动初步认定其为成年人,其实名身份信息将由运营商提交公安部门进行验证。
5.5 对于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信息注册的现役军人、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等用户,可根据其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传真件向运营商提出实名认证申请,认证
未通过前纳入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
6、安全保障
6.1 运营商对用户所提供的实名身份信息进行严格的管理及保护,并将使用现有的技术,尽力防止用户的个人资料丢失、被盗用或遭篡改。
6.2 运营商未经用户授权不得公开、修改、透露用户身份信息资料及其它保存在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中的保密性内容,除遇下列情形:
6.2.1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
6.2.2 基于司法机关或其它国家主管机关的法定程序的要求。
6.2.3 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用户或第三人的人身安全,防止用户及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的情形下。
6.3 运营商因自身原因管理不善,导致用户实名身份信息泄露,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验证
7.1 运营商定期将经识别分类后初步判定为成年人的实名身份信息批量提交公安部门进行验证,由公安部门判定该信息是否真实,并根据验证结果最终确定该用户是否
属于成年人。
7.2 运营商将建立实名身份信息数据库,逐步积累已经验证的实名身份信息,用于对新用户提供的实名身份信息进行比对。比对一致的将不再重复送交公安部门验证。
7.3 用户实名身份信息经公安部门验证未通过的将被纳入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
7.4 运营商无法确保公安部门现有身份信息库的完整,用户对此现状已明确了解。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联系电话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后可向运
营商提出将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帐号归入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要求。如用户需进一步主张自身的权利,根据相关法规和程序处理。
7.5运营商自用户提交实名身份信息后一个自然月内完成验证。
8、查询系统
8.1 网络游戏实名认证信息查询系统,供家长及法定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法定监护对象是否使用网络游戏,是否受到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保护等情况进行查
询,以及供公民查询本人身份信息有无被他人使用的情况。
8.2 查询者在使用查询系统时需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附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联系电话、邮编、邮寄地址或电子邮件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信
息,方可向运营商提出查询本人身份信息有无被他人使用的申请;如需依法查询被监护人是否使用网络游戏,需要另外提供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本人与被监护人法定
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
8.3 公民如发现本人身份信息被他人使用,在提供本人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联系电话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后可向运营商提出将使用本人身份信息
注册的帐号归入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要求。如公民需进一步主张本人的权利,应根据相关法律和程序处理。
8.4 对于查询者的查询需求,自收到申请函之日起运营商需在一周内对其中的身份信息公证证明进行形式上的核对后,将处理情况复函通知查询者。
9、免责
9.1 鉴于现有技术及运营商资源的局限性,运营商在此特别提示用户在本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及实名认证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缺陷及瑕疵,用户对此表示理解和认可同
意并自动接受此服务协议的约定内容,运营商在依照本协议所述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用户承诺不就此追究运营商的责任。
9.2 由于用户向运营商提供错误、不完整、不实信息等致使本人遭受任何损失,责任自负。